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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高校教师职工薪酬福利管理制度完整版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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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高校教师职工薪酬福利管理制度完整版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大学全体教职员工。

第二条目的

制定本方案的目的在于营造公平合理的薪酬管理氛围,建立员工能上能下的薪酬通道,并将员工与学校教学教研质量提升、管理服务质量提升和运营效果有效结合起来。

第三条原则

遵循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公平公正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

薪酬分配的依据是:综合考虑员工承担的责任大小、员工所具备的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技能/能力高低、工作量的大小、付出的努力程度及工作成效。

第五条薪酬总额与薪酬水平

在综合考虑学校发展战略、成本控制策略的基础上,在每学期期末,根据本学期招生情况、运营业绩、薪酬总额与薪酬水平、下学期招生目标,并参照人力资源市场情况、地区及同行业薪酬变化情况,由人事科拟定经薪酬绩效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薪酬体系

第六条学校教职员工根据工作内容和性质的不同分成四个类别:高级管理类、教师类、职能管理类、其它类。

(一)高级管理类:董事会和校务管理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校委会)岗位,即名誉校长、校长、副校长等岗位;

(二)教师类包括:各专业教师、教授等岗位;

(三)职能管理类:除了上述两类以外的所有教学、行政、后勤管理岗位;

(四)其它类:技工勤类基层员工。

说明:针对招生营销的奖励性薪酬应当随当季招生策略变化而变化,不在本方案中反映,因此招生类不单列。

第七条针对这四种类别,薪酬体系分别采取三种不同类别:与学校年度经营业绩相关的年薪制;与教学时间和质量相关的课时工资制;与岗位职责和业绩相关的岗位工资制。

第八条享受年薪制的员工,其工作特征是以学期和年度为周期对学校经营工作业绩进行评估并根据相关规定发放相应的薪酬。这部分员工包括董事会、校委会成员以及其他董事会批准可享受年薪的教职员工。

第九条实行课时工资制的员工是学校一线教学员工。

第十条实行岗位工资制的员工是学校内从事非教学工作的员工,即除董事会、校委会、教师以外的所有教职员工。

第十一条特聘人员的薪酬由薪酬绩效管理委员会商议确定。

第三章年薪

第十二条年薪的适用范围

年薪适用于董事会成员、校委会成员以及其他由董事会批准可享受年薪制管理的成员。

第十三条实行年薪制管理的办法见《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待定)》。

第四章教师薪酬收入

第十四条适用范围:各专业教师、教授等岗位。

第十五条教师薪酬收入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一)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课时工资、绩效工资,按月度核算发放;

(二)奖金:期末奖金、年终奖、其它嘉奖;

(三)津贴:包括兼职津贴、职称津贴、话费津贴、校龄津贴、特殊津贴等;

(四)其他福利: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餐费补贴、交通补贴、节假日过节费、过节物资、生日福利及其他等。

第十六条教师薪酬收入水平根据其职称、教龄、岗位价值分析、外部工资水平比对确定。

第十七条基础工资

教师类基础工资设置四个等级,从3000元/月到5000元/月,每个等级相差500元(见附件一:教师基础工资等级表)。教师入职初始基础工资根据学历和职称确定,此后每个学年调整一次,调整办法见本手册第八章:工资调整。

第十八条课时工资

课时工资标准如下:

课时工资共设置四个等级,专职、兼职教师从80元/课时到200元/课时,(见附件二:教师课时工资等级表)。本方案中教师类课时工资根据教师的职称和学历确定,待学校建立本校的教师能力(校内职称)评定体系后,教师课时工资根据评定后的教师能力等级确定课时工资等级。

第十九条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与考核结果挂钩,体现教师在当前教学教研、学生管理岗位上、现有教学能力水平上、教学满意度上通过自身努力为学校实现的价值。教师绩效工资按月度进行考核及发放。

教师绩效工资核算方法:

当月绩效工资=绩效考核工资×绩效考核系数(其中绩效考核工资为基础工资的20%)

绩效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期末奖金、年终奖、其它嘉奖

(一)期末奖金

期末奖金基数为一个月的基础工资,根据当期实际在职时长、出勤情况、绩效考核平均得分发放,具体发放办法另行规定。

(二)年终奖

年终奖基数为目标利润的超额部分,根据当期贡献大小、职级、实际在职时长、出勤情况、绩效考核平均得分发放,具体发放办法另行规定。

(三)其它嘉奖

其他嘉奖是学校对超标准完成任务、做出了突出工作业绩的教师给予的额外嘉奖和鼓励(例如:教育教学论文发表、教学竞赛或活动成果、指导学生获奖等)。其他嘉奖的发放标准另行规定,每学期末予以核发。

第五章能管理类薪酬收入

第二十一条 适用范围:除了高层管理和教师类以外的所有教学、行政、后勤管理岗位

的教职员工。

薪酬收入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一)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

(二)奖金:期末奖金、年终奖、其他嘉奖;

(三)津贴:包括兼职津贴、职称津贴、话费津贴、校龄津贴、特殊津贴等;

(四)其他福利: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餐费补贴、交通补贴、节假日过节费、过节物资、生日福利及其他等。

第二十二条员工薪酬收入水平综合考虑岗位相对价值分析、外部工资水平确定。

第二十三条 职能管理类员工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

(一)工资等级

职能管理类员工的工资分为5个职等,每个职等的薪级跨度为10级,级差范围为200-600员。(见附件三:职能管理人员工资等级表)

原则上员工入职初始薪酬定位在该岗位的第三个等级(含)以下,此后每个学年调整一次,调整办法见本手册第八章:工资调整。

(二)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与考核结果挂钩,是员工因完成的工作任务而为学校创造的价值回报。绩效工资按月度进行考核发放。

绩效工资核算方法:

当月绩效工资=绩效考核工资×绩效考核系数(绩效考核工资为基础工资的20%)

绩效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职能管理类员工的奖金分为期末奖金和其他嘉奖

(一)期末奖金

期末奖金基数为一个月的基础工资,根据当期实际在职时长、出勤情况、绩效考核平均得分发放,具体发放办法另行规定。

(二)年终奖

年终奖基数为目标利润的超额部分,根据当期贡献大小、职级、实际在职时长、出勤情况、绩效考核平均得分发放,具体发放办法另行规定。

(三)其它嘉奖

其他嘉奖是学校对超标准完成工作任务、做出了突出工作业绩的员工给予的额外嘉奖和鼓励。其他嘉奖的发放标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其他类薪酬收入

第二十五条适用范围:技工勤类基层员工。

第二十六条薪酬收入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一)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

(二)奖金:期末奖金、年终奖、其他嘉奖;

(三)津贴:包括话费津贴、校龄津贴、特殊津贴等;

(四)其他福利: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餐费补贴、节假日过节费、过节物资、生日福利及其他等。

第二十七条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

(一)工资等级

其他类员工的工资分为4个职等,每个职等的薪级跨度为10级,级差范围为100-200元。

(见附件四:其他类员工工资等级表)

原则上员工入职初始薪酬定位在该岗位的第5薪级以下,此后每个学年调整一次,调整办法见本手册第八章:工资调整。

(二)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与考核结果挂钩,是员工因完成工作任务而为学校创造价值的回报。绩效工资按月度进行考核发放。

绩效工资核算方法:

当月绩效工资=绩效考核工资×绩效考核系数(绩效考核工资为基础工资的10%-20%)

绩效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奖金

(一)期末奖金

期末奖金基数为一个月的基础工资,根据当期实际在职时长、出勤情况、绩效考核平均得分发放,具体发放办法另行规定。

(二)年终奖

年终奖基数为目标利润的超额部分,根据当期贡献大小、职级、实际在职时长、出勤情况、绩效考核平均得分发放,具体发放办法另行规定。

(三)其它嘉奖

其他嘉奖是学校对超标准完成工作任务、做出了突出工作业绩的员工给予的额外嘉奖和鼓励。其他嘉奖的发放标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津贴、福利

第二十九条 津贴

(一)兼职津贴

教师担任班主任、教研组长等兼职职务的或管理岗位1人兼任多个职务的,发放相应的津贴,津贴的额度为500元/个职务。

(二)职称津贴

对应不同职称的教职员工每月可按以下标准享受相应的职称津贴:讲师700元/月,副教授1000元/月,教授1500元/月。

(三)校龄津贴

学校予以在校满一个学年以上的教职员工发放校龄津贴,教职员工的校龄津贴标准为100元/学年,10个学期封顶。校龄按照进校上岗之日起,以整学年为单位计算。

(四)话费津贴

根据岗位的职级每月予以核发相应的话费津贴(见附件六:津贴、补贴标准等级表)

(五)特殊津贴

根据学校的特殊需要(如特殊人才等)的相关规定对符合该规定的教师发放特殊津贴,具体数额和对津贴的考核办法由薪酬绩效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福利

(一)社会保险

学校参照当地社保政策为航院集团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住房公积金

学校为正式在职教职员工购住房公积金,其中单位缴存比例为12%,个人缴存比例为12%,个人缴存部分由公司统一代为支付,在当月工资中扣减。

(三)住房补贴

根据不同职级提供两室一厅、一室一厅或单间配套不同房型的职工公寓,或根据职称、专业、地域的不同一次性给予紧缺专业人才、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职称(含)以上的人员5-20万元内的安家费。在来宾市购房有困难的优秀教职员工,学校酌情提供低息或免息贷款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条款另行规定。

(四)餐费补贴

学校给予兼职人员、劳务人员免费提供一餐工作餐,正式在职人员每月给予500元的餐

费补贴。

(五)交通补贴

对常住居住地不在来宾的教职工,学校报销每周往返居住地的高铁、快巴费用或提供相应金额的补贴。(见附件六:津贴、补贴标准等级表)

享受交通补贴的人员不再予以核销非出差性质的公务办公所产生的交通费用,且不允许再使用学校的工作车辆(特殊情况需使用的,需经授权分管领导批准);由学校统一配置工作车辆的人员不予享受交通津贴;享受交通津贴的人员每月需提供相应车辆费用票据限额内据实填报核销。

(六)生日福利

学校将在每位员工生日前发放生日礼金/礼物,员工生日礼金/礼物标准:试用期员工100元;转正员工200元。在条件允许时集中为当月生日的员工举办简短的生日庆祝会,费用由学校承担。员工生日以人事处登记为准,一律以公历计算,如与实际情况有异,员工可及时凭身份证到人事处进行更改。

(七)节日慰问

节日慰问主要包括中秋节礼品、春节年货等特殊法定节日的福利发放,具体视学校而定的节日方案推行。

(八)结婚贺礼

试用期满后的在职合同制员工登记初次结婚,学校给予发放结婚礼金(需查验结婚证)。结婚礼金标准:500元/次。

(九)生育慰问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在职女员工分娩的,在其生育住院期间,由人事处组织人员代表学校前往慰问。因距离(市外)或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前往慰问的,学校给予补发生育慰问金。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在职男员工,在其妻子(非本公司员工)分娩后一月内,提供相关证明(出生证、准生证、女方身份证),学校给予发放生育慰问金。

生育慰问可购买慰问品,也可直接发放慰问金。生育慰问金标准:500元。

(十)伤病慰问

1、因公受伤或因疾病住院7天以上的正式员工,由人事处代表学校组织前往探病,并发放伤病慰问金。因公受伤伤病慰问金标准:500元。

2、员工发生交通意外等严重事故受伤不能上班的,学校在获悉1-2天内,由人事处组织人员代表学校前往慰问。慰问金为300元。

(十一)亡故慰问

在职员工直系亲属(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不幸亡故2天内,人事处组织人员代表公司对员工进行安抚,并发放亡故慰问金。亡故慰问金标准:400元。

学校在职员工不幸亡故的,学校组织人员慰问其直系亲属。

(十二)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慰问

对于家中发生重大变故的员工(如发生火灾、水灾、重大意外等),学校酌情发放慰问金。

(十三)员工活动

学校视当年经营情况,为模范员工提供旅游、外出带薪学习或培训的机会,组织员工各种形式的文体活动,如家庭日、各类运动比赛、市内郊游等,丰富员工的文化生活。

(十四)培训进修

学校鼓励员工参加各项专业培训,经申请备案同意的,学校给予工作时间的合理安排并给予一定补助,具体规定按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上述津贴(补贴)于员工转正之日方可核放,兼职津贴、话费津贴、职称津贴、校龄津贴、餐费补贴、交通补贴每月根据实际出勤天数随工资一起核发(即当月员工津贴(补贴)=津贴全额*实际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

病假、事假、产假、停薪留职、寒暑假期间不享有上述补贴。

第八章工资调整

第三十一条学校工资调整原则是整体调整与个别调整结合。

第三十二条学校工资整体调整形式是工资、奖金计提比例调整,调整周期与调整幅度根据学校效益与学校发展情况决定。

第三十三条 个别调整根据员工个人年底综合考核结果和职称、岗位变动决定。

(一)根据全年考核结果,对薪酬等级进行调整。调整原则如下:

当年年底综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员工,其薪酬可以晋升一个等级;

连续两年年底综合考核结果为良好的员工,其薪酬可以晋升一个等级;

当年年底综合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员工,其薪酬等级保持不动;

当年年底综合考核结果为需改进的员工,其薪酬降低一个等级。

(二)岗位变动调整。若员工岗位发生变动,则员工工资等级变动为相应岗位当前职称、学历系列的工资等级。

(三)岗位绩效工资比重调整。根据岗位价值及承担风险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工资等级调整过程中,若目前等级已经达到本岗位系列的最高等级,则工资等级不再变动。

第九章薪酬管理组织

第三十五条薪酬绩效管理委员会

(一)成立目的

为确保学校各项运营目标能层层落实和实现,同时确保绩效考核过程和工资、奖金发放过程的公平、公正,特别成立薪酬绩效管理委员会。

(二)成员

包括:董事会成员、校长、财务管理负责人、人事处负责人。其中,名誉校长为薪酬绩效管理委员会总负责人。

(三)权利:(见附件七:薪酬管理权限表)

(四)职责:

1.决策性职责

1.1薪酬规划决策;

1.2薪酬绩效管理策略方向决策;

1.3批准薪酬绩效实施方案;

1.4批准岗位及编制计划及年度薪酬预算;

1.5批准年度薪酬调整方案。

2.监督性职责

2.1监督薪酬绩效管理政策执行过程;

2.2处理投诉。

3.指导性职责

3.1指导员工理解学校薪酬绩效管理文化;

3.2其他:如指导员工职业发展等。

第三十六条人事处是学校薪酬管理制度的设计和管理执行部门。负责:

(一)薪酬策略研究和市场薪酬水平调研等;

(二)薪酬预算分析和建议;

(三)薪酬报表收集、制作、审核和分析;

(四)薪酬管理制度和相关办法拟定;

(五)其他:如岗位和人员职责变化跟踪与薪酬调整建议、薪酬解释等。

第三十七条各部门管理者和薪酬绩效统计、核算员职责

(一)负责具体的绩效信息统计和工资核算,提交人力资源部审核;

(二)岗位或人员职责调整建议或汇报;

(三)收集员工对薪酬、绩效管理体系的建议,并向相关领导和部门反馈。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方案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对于本方案所未规定的事项,则按人事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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