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劳务中介(居间)合同书二篇
出国劳务中介(居间)合同【篇一】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签订日期:
中介方:执照注册号(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方: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现就乙方委托甲方介绍出国劳务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委托事项和具体要求
1.1 甲方负责介绍具有对外劳务经营资格或具有境外就业中介资格的单位与乙方签订出国劳务或境外就业合同。
1.2 甲方介绍的单位必须具有对外劳务经营资格或具有境外就业中介资格,具体事项以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1.3 甲方介绍的单位已经与甲方签订劳务中介委托合同,且甲方已核查对方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1.4 甲方介绍的出国劳务事项,已经甲方查证对方相关资料,确保其真实、合法、有效。
1.5 甲方依照乙方的特长介绍相关劳务,乙方的特长为:。
1.6 乙方意向出国劳务的国家为:。
1.7 出国劳务事项由乙方承担的总费用在内(含被介绍方收取的费用)。
1.8 乙方出国劳务的年收入不少于万元人民币。
1.9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在天内与有权单位签订出国劳务合同,并在
天内办结各类出国劳务或境外手续,出国劳务或境外就业的具体时间在年月日前。
第二条 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必须具备向有对外经营权的企业提供劳务中介的主体资格,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应向乙方提交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2 甲方有义务向被介绍方索要与其主体资格、签约项目、信用状况等相关的证、照、证书、文件及资料,并通过相关渠道进行核查,对不能确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不得向乙方介绍。
2.3 甲方向乙方介绍的单位,必须符合乙方的委托事项和具体要求,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向乙方出示被介绍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出国劳务项目及相关证明材料。本合同签订后,应当向乙方提交被介绍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出国劳务项目及相关证明材料。
2.4 甲方必须向乙方如实介绍本单位和被介绍单位的相关信息,包括主体资格、项目实情、履约能力及上年度信用状况等。
2.5 甲方有权查证乙方主体资格,对不符合出国劳务要求的人员,有权拒绝与其签订出国劳务中介合同。
2.6 甲方履行本合同后,有权全额收取本合同约定的佣金。
2.7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
2.8 甲方不得收取本合同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三条 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沟通
3.1 乙方有义务如实向甲方告之与出国劳务有关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履历、身体状况、履约能力、个人信用状况等。
3.2 乙方必须符合出国劳务的相关条件,并配合甲方在签订合同前查证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要求签订本合同。
3.3 乙方有权从甲方处获得甲方及被介绍方的相关信息,包括主体资格、项目实情、履约能力及上年度信用状况等,并有权索要相关证明材料。
3.4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向甲方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
3.5 乙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如期向甲方缴纳佣金。
3.6 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的信息保密,不得将已得知的信息告之他人或用于谋取利益。
3.7 乙方有权拒绝缴纳本合同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四条 佣金数额及结算
4.1 本合同的佣金总额为元人民币。
4.2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付给甲方佣金元人民币。
4.3 甲方介绍乙方与被介绍方签订合同后,乙方付清全部佣金。
4.4 非乙方因素致使乙方不能与被介绍方签订合同的,甲方退还已收取的佣金。
第五条 本合同的履行和解除
5.1 除法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双方应当诚实、全面履行本合同,合同履行中如涉及合同事项的变化,应当在5日内通知对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5.2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不履行或解除本合同。除法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提出不履行或解除合同的一方,除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提出时,应当退还已收取的佣金,乙方提出时,应当全额缴纳佣金。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合同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事项,依照本合同佣金全额的5%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2 甲方提供信息不实、不尽职守或误导乙方签订本合同,致使乙方不能与被介绍方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后,被介绍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甲方退还已收取的佣金,承担佣金全额5%的违约责任,并承担乙方由此所产生的实际损失费用。
6.3 甲方的行为被行政机关认定属于行政违法的,双倍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并承担乙方由此所产生的实际损失费用。
6.4 不属于甲、乙双方主观因素,致使乙方不能与被介绍方签订合同的,甲方收取相关劳务费用100元人民币,不承担其它项违约责任。
6.5 因乙方因素不与被介绍方签订合同的,乙方应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佣金,并承担佣金全额5%的违约责任。
6.6
。
第七条 合同争议的处理
7.1 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申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南通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7.2 甲方如败诉或被行政机关确认行政违法后,不履行判决(裁决)或不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时,负责保管信用保证金的部门可以依据生效的判决(裁决)、处罚决定书或有管辖权的部门认定的文书从已缴纳的信用保证金中先行给付。
第八条 其它约定事项
。
第九条 附则
9.1 与本合同相关的许可证、营业执照、项目文件等证明材料一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9.2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送交属地工商部门备案一份。
9.3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出国劳务中介(居间)合同【篇二】
甲方:
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
乙方:,性别:,民族:,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
国内指定联系地址:
国内指定联系电话:
其他通讯方式:
根据我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劳务中介服务等事项达成如下约定:
一、委托事项
1、甲方向乙方提供介绍出国劳务的居间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介绍或推荐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公司。
2、乙方委托甲方向第三方(指从事出国劳务服务的公司)转交相关资料或代办有关手续。
3、甲方依据乙方的特长提供居间服务,乙方的特长为:食品包装工。
4、乙方意向出国劳务的国家为:荷兰。
5、乙方意向出国劳务的国家工作工资为:税后工资2600欧元/月,根据工作表现,老板会有涨薪;
6、乙方意向出国劳务的国家工作的福利待遇为:雇主方免费提供食宿,并履行代缴税义务,免费提供个人医疗保险;10小时/天左右,一周工作6天,加班另算,每年14天带薪年假,往返机票雇主承担。
7、乙方意向出国劳务项目的办理时间为:3-6个月(资料递交齐全开始计算办理时间,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在合同期内签证没下达成功,则自动顺延1个月办理时间)。
二、中介服务费
本合同项下的中介服务费为1800元人民币整,大写:壹仟捌佰元,付款时间为签订合同三个工作日内。
三、乙方可能承担的其他费用
1、由甲方代收的,第三方(指从事出国劳务服务的公司)按有关规定收取的费用。
2、甲方转交相关资料或代办有关手续所产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3、乙方委托甲方委托代办有关手续的,乙方出国劳务所需的护照费、体检费、培训费、考试费、签证费、交通费等。
4、上述费用根据实际情况,乙方须及时足额缴纳。
5、上述费用均为实支费。甲方不因任何情况有退还的义务和责任。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按照约定收取中介服务费的权利。
2、甲方应按委托事项的约定认真履行中介服务义务。
3、甲方应就了解到的第三方单位的相关信息及其他有关信息如实向乙方介绍。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与出国劳务相关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履历、健康状况、履约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能证明乙方特长的职业技能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个人信用状况等。
2、乙方应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中介服务费及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费用。
3、乙方有要求甲方为其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的权利。
六、合同的解除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予退还。甲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均需严格履行。如一方违约,违约方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八、送达
本合同指定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为有效联系地址、电话和通讯方式。双方因履行本合同需要进行书面联系或进行通知的,相关内容和文书自通过电话、挂号信、快递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通讯方式首次送达的,或直接送达后由指定联系人签收的,均视为有效送达。
九、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另行订立补充合同。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特别约定
甲方的员工不得私自接受乙方的委托,从事与本合同有关的服务事项。若乙方接受了员工的私自服务,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甲方:内江瑞晟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乙方: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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