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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建议书优秀范本最新【精选】三篇

时间: 5401字

独立意见书又称作审计师意见书,是一份用来表达审计师对交易和财务报表检查结果的报告。 以下是知了否小编认真搜集汇总的法律建议书优秀范本最新【精选】三篇,供大家借鉴参考,希望您能喜欢。

法律建议书优秀范本最新【精选】三篇

法律建议书优秀范本最新【精选】【篇一】

_县人民检察院、尊敬的检察官:

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_亲属的委托,指定我作为其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的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及查阅相关案卷,辩护人非常感谢检察官认真办案的态度,辩护人对本案犯罪事实及盗窃罪名无异议,但同时辩护人认为本案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所以有以下两点建议向贵院提起,希望能采纳其中之一:一、建议做出不起诉决定;二、如果本案提起公诉,建议在量刑时公诉机关能建议适用缓刑 。辩护人提出以上法律意见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首先,犯罪嫌疑人_犯罪情节轻微。

1、盗窃数额低,数额过量刑起点不多。此次盗窃行为的被盗物品为一辆半新的摩托车,价值不高。

2、被盗物品已追回,没有给受害人造成实际损失。

3、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参与实际的盗窃行为,他的最初目的也只是参与销赃,而且最终也未完成销赃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盗窃公私财务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2.全部退赃、退赔的。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此解释的此款规定。

二、其次,犯罪嫌疑人_有以下法定从轻或酌定从轻情节。

1、_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另一犯罪嫌疑人王_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坦白的比较彻底。

2、_协助办案机关抓住了本案的另一犯罪嫌疑人王_。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_是从犯,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不论是从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供述,还是根据其共同犯罪同案犯的供述,在此次共同犯罪中_仅起到辅助作用、次要作用。提出犯意的不是他,具体实施的也不是他。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_无犯罪前科,系初犯。

_在此之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一贯表现良好,从主观上来讲,_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当时参与盗窃也只是因为年少无知、法律意识淡漠,其受所处生活环境的影响,没有意识到到此次行为是涉嫌盗窃行为。

5、_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综上,辩护人认为_的盗窃行为主管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且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并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可以不予起诉、不判处刑罚或给予较轻的处罚。

以上意见希望检察官及公诉机关能予以采纳,非常感谢。

辩护人 :

年 月 日

法律建议书优秀范本最新【精选】【篇二】

致:_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_市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_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_x5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_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_x5年度股东大会于_x6年4月8日上午10:00在_市浦东新区秀浦路3188弄创研智造B7幢10号公司会议室准时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经核查,_x6年3月18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_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_x5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翅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0%。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士,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其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_x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二)审议通过《_x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审议通过《_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_x5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四)审议通过《_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_x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五)审议通过《_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_x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_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_x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审核确认公司_x5年度关联交易及预估_x6年度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郭伟民、李伟、李献忠、刘超、张鹏等五名股东为关联股东,回避本议案的表决,由其他股东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787,5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6%;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_x5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_市_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_市_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裴_

经办律师:

李冰

年 月 日

法律建议书优秀范本最新【精选】【篇三】

致: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是(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现就公司出资人的关联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四川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和四川省其他有关法律、规章和政策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出资人的法定资格及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出资人进行了必要的询问。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和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就公司出资人的关联情况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XX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XX版】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申请设立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设立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认为公司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备,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出资人的主体资格及关联关系

公司的出资人为:

一、四川省XX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所律师对主发起人四川省XX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查证核实 ,**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19日,住所地位四川省经济开发区BB路66号3号楼301室,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截止本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股东为两方自然人股 东AA女士 和BB先生 和CC先生,其中AA女士货币出资3500万,占出资70%;BB先生 和CC先生货币各出资750万,各占出资15%。AA女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BB先生任监事,CC先生任总经理经理。

二、YY先生,„„

三、ZZ先生,„„

四、FF先生,„„

上述出资人的企业法人均在中国登记注册,自然人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全部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具有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的资格。

上述出资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

为核查公司出资人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其他公司登记材料和其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会文件。并由相关方出具了说明和承诺。

二、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出资人具备出资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定资格和条件。出资人之间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

本所承诺: 律师和 律师没有不良记录,是表现优秀的律师,本所对提供的本《法律意见书》真实性负责,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方生效。 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公章)执业律师 (签名) 执业律师 (签名)

年 月 日

法律建议书优秀范本最新【精选】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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